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12〕9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8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5年3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7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跨部门重大财政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2]17号)关于整合现有部分省级专项资金,设立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所涉各项资金的具体用途除因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外,原则上不作调整,仍按已确定方向分配使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统筹安排,避免资金交叉分配和重复安排,切实发挥资金效益;重点支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与中央资金配套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项目以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要严格限制项目个数,确保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二、支持范围
(一)“两型”社会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两型”社会建设,对相关指标考核完成情况较好的地方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
(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综合整治;河流、湖泊、水库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城市生态景观、公共绿地建设及空气质量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建设。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和生产线。主要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
(四)节约能源。重点用于支持省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国家安排我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省级配套;国家安排我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机构核查费用以及省政府对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市(州)政府的奖励支出。
(五)低碳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低碳试点城市(县)、园区、社区等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碳交易体系建设、低碳技术研发、低碳发展规划编制、低碳领域基础研究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等。
(六)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项目建设。
(七)建筑节能。重点用于支持低能耗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推广、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以及省政府对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主要采取补助、奖励或转移支付的方式。鼓励各部门在资金分配上采取因素法或切块下达等方式,积极探索竞争性招标等新方式。
专项资金中以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的部分,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四、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各项目管理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库建设,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及评估制度,扎实做好项目遴选、认证、审核和排序工作,确保项目选择真实、合理、可行,逐步做到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都从项目库中选取。
(三)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五、安排程序
(一)协调年度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将当年专项资金的数量和拟安排计划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省政府要求与各项目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安排计划。
(二)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项目管理部门按各专项的管理细则和年度安排计划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审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项资金安排方案联合有关部门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四)资金下达。省财政厅及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审批结果,分别下达资金计划及项目实施计划。
(五)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当年一季度为资金整合使用准备阶段;二季度为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下达阶段;三季度为项目调整、统筹阶段;四季度原则上不再下达当年项目计划,资金结转下年使用,或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由省财政收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