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7〕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现将《宜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1日
宜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采 用公开报名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择优选拔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调配行为。
第三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遴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应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范围内进行原则,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原则。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遴选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直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直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横向调动或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且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六)从县市区调入市直事业单位任正副科长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六条 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遴选工作方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遴选条件:
(一)参加遴选人员所在单位与遴选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两年及以上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拟遴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在符合遴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遴选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与遴选岗位无关条款。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试用期内的新招聘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一 条 公开遴选应按申报遴选用编计划、拟定遴选方案、发布遴选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遴选名单、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申报遴选用编计划由市委编办初审汇总,报分管编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遴选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拟定具体遴选方案(方案包括遴选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遴选方案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内容应包括:遴选岗位名称、人数、专业证件、材料;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遴选程序;监督人员;遴选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岗位遴选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特殊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2。
第十五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组织、人社部门指导和监督。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 笔试。笔试内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岗位特点自行命题。
第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面试内容及方法按核准后遴选方案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拟遴选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遴选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与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商调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事业 单位公开遴选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遴选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遴选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遴选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在遴选工作过程中,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遴选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遴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今后,若深化改革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新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