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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9〕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与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8〕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南昌市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市、县(区))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南昌市市、县(区)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南昌市市、县(区)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开放,是指南昌市市、县(区)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平台建设】 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和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含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数据共享门户、交换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等;数据开放平台包括数据开放门户。

第五条【原则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以“网上审批全覆盖、信息孤岛全打通、数据资源全共享”为工作总要求,以“资源整合、功能融合、力量协同”为工作理念,遵循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一数一源、统一交换、无偿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分工】 南昌市大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做好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市经济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为全市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各政务部门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各县(区)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资源目录

第七条【资源目录】 南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以下简称《编制规范》)。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编制规范》的要求,梳理编制本部门的资源目录,并建立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各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的《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照《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各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汇总后,形成南昌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各政务部门共享和开放责任。

各级政务部门获取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须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获取。省、市、县(区)政务信息资源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进行目录同步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资源目录属性】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所拥有的数据资源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选择不可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数据资源归入数据共享门户,形成共享目录;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选择可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数据资源归入数据开放门户,形成开放目录,所有开放的数据资源默认为无条件共享的数据资源。

第九条【资源目录修改】 涉及资源目录的更新与删除,数据提供部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数据使用部门,以免影响数据使用部门的业务应用。并需通过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新发布。

数据使用部门对现有资源目录或数据内容等有疑义或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反馈给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条【数据共享门户】 数据共享门户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门户,主要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查询、申请订阅等服务,是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数据共享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目录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无需提供共享使用申请即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部门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上直接获取的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部门将所拥有的数据资源归类为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或有条件共享类中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数据共享模式】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将部门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已建设县(区)级平台的政府,必须符合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市、县(区)两级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和特点,可选择采用库表、文件、服务接口等方式提供共享。采用服务接口方式提供资源,则应按照相关接口标准规范生成服务接口,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挂接服务接口,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

第十三条【数据共享要求】 南昌市大数据管理实行“云长制”,各政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云长”,“云长”负责协调本部门的资源申请以及审核。所有涉及共享的数据资源都必须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及审核,各政务部门信息系统间不再直接提供数据资源。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数据使用部门申请资源时,应当提供使用用途和信息系统名称等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线上申请流程】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部门可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部门应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规范性检查,再将申请转给数据提供部门。数据提供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共享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答复不予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数据使用部门在申请上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先向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再由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向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线下申请流程】 原则上不提倡线下申请,当数据提供部门确实需要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注册目录时,详细说明线下申请方式和时限。数据使用部门按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进行线下申请。

第十六条【整体授权申请】 当上级某类数据资源被多个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由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汇总,统一向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提出整体授权申请。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规范性检查后转交至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使用限制】 各级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数据资源仅限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时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授权,数据使用部门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加工、转化或另作他用,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及其他商业用途。数据使用部门应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十八条【数据开放门户】 数据开放门户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数据开放要求】 数据开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可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开放目录申请政务信息资源。

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政务信息资源,可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数据开放范围】 开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医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能源、农业、环境、经济、金融、安全、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

第二十一条【数据开放流程】 各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江西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技术规范》发布数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放数据,可通过数据开放门户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开放的应及时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责任】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责任】 各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脱敏、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安全体系。

各政务部门应保障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数据安全,数据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数据资源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四条【平台管理单位责任】 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完善身份认证和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对访问政务信息资源的人员进行实名实人认证,建立人员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脱敏和信息审计追踪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建立日志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提供和使用部门。

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实现重要数据的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提供异地实时数据备份功能,制定灾难恢复应急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保证平台和数据的高可用性、高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密检查】 各政务部门、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国家安全事项、保密事项检查。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数据提供保障】 数据提供部门应主动、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七条【机构与人员保障】 政务部门“云长”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向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财政保障】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评估考核】 市大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工作,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监督处分】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通过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私自对接进行数据交换的;

(二)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资源目录和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三)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政务信息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收到数据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回复意见的;

(八)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政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共企业参照】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轨道、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的共享开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南昌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