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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14〕4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14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第三条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遵守尊重自愿、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申报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部门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部门推荐;属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受理申报的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

  (三)决定授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授予荣誉市民的议案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

  (四)颁发证书。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向被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宜昌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来宜考察访问、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宜昌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加强对其事迹的宣传。

  第八条荣誉市民授予仪式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宜昌市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有损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撤销其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