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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作用。

  2.明确政府主导。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3.立足群众需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上而下、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模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4.规范有序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体系,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着提高。

  二、工作主体和购买内容

  (一)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市、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以前,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暂作为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主要包括:公益事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其他具有承接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法人机构。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2.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通过年报或资质审查合格;7.具备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

  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可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与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政府指令性演出等文化体育活动不在购买范围之内。

  三、工作规范和流程

  (一)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积极探索新的采购合同种类,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二)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承接主体、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购买流程。

  1.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方式。

  2.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采取组团方式承接项目的承接主体,要明确1家牵头单位,并在申报书和合同中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分工。签订合同后,购买主体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费用;同时保留10%的尾款,待通过审计或绩效评价后支付。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可为三年。

  3.严格履约服务。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且不得将承接的主要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4.组织履约验收。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以履约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审计结果为重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测评结果共同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四、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正面引导,加强对文化、体育等责任单位的统筹,加大优质文化产品的供给力度。

  市文广局:负责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年度计划,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文化体育等部门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年度计划,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依法设立登记情况,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供企业的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及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信息,依法对购买行为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对购买行为加强监管。

  市文联:负责制定购买文化艺术服务年度计划,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与文化、体育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向文化、体育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文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将推进此项工作作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根据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建立市、县财政资金保障分级负责机制。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今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凡适于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严格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资金,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对存在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计入其信用档案,禁止其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四)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考评服务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

 

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与宣传

  (三)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四)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与宣传

  (五)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六)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制与发行

  (七)公益性数字文化体育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九)出版物展览与宣传,农家书屋出版物及配套设施购置

  (十)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十一)全民健身、公益性科学健身方法及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二)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三)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戏曲进校园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农家书屋管理使用活动的组织及承办

  (九)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十)公益性体育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五)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物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六)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智能广播网(简称村村响)等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八)农村公益电影发行放映以及乡镇固定放映点的运营和管理

  (九)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一)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安装、采购、维修维护与监管

  (十二)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上网服务或低收费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