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投公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投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投公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市城投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市城投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投公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夷陵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其审批、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征求《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10-08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推进“开门立法”,现就市城管委起草的《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ycsflfk@163.com;
二、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艳路41号(市司法局立法科收)
邮政编码:443003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7176256768
附件:1.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
2.《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净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包含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和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包含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夷陵区、宜昌高新区除外),指导各区城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和招牌设置备案管理。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内容的户外广告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对利用城区亮化工程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商务、应急管理、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以上具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内容发布、行业管理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要求,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设置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减量提质、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及设置导则)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一般设置区域、集中展示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
第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条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禁设载体和区域)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七)在湖泊水域、生态湿地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含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五)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其他情形。
第十条(招牌禁设场所及情形)门店招牌应当按一店一招设置,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招牌标识:
(一)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
(四)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含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识、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六)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
(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
(九)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十)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资料)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二)设置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申报新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城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开告知。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程序)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申请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受理,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设置指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30%实体墙面面积设置墙面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前,设置人应当制定广告设置方案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同步实施。新建商业综合体可以允许设置一块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携带活动的批准文件向设置地的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画面右下角醒目位置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名称、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类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个月,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特殊情形)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车身广告设置要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车型以及运输线路,编制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明确车身广告的设置部位、类型以及安全保证措施等要求,报城管部门许可后设置。
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身广告。
第十七条(候车亭广告设置要求)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结合公交候车亭样式,编制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区域、类型、面积控制等内容,报市城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查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招牌设置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或规范设置招牌的,由属地城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备案单位应当加强事中指导事后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内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高度超过1.5米的。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设置人责任)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亮度可调节及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天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
(五)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临近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设置人应当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设置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的户外广告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组织安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应当向行业或者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诉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户外招牌设置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禁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在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减量、提质、安全、美观”要求,宜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多年整治,户外广告数量大幅减少,但户外广告杂乱,招牌凌乱的问题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设置标准不明、管理无法可依。随着城市管理品质要求不断提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部门职责。分市、区、街道明确三级城市管理部门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职责,市级主要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区级主要负责辖区内临时户外广告的审批和门店招牌的设置管理;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确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利用亮化工程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管职责。
二是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符合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提供规划、指引和支撑。同时,专项规划应明确商业广告禁止设置区域、一般设置区域、集中展示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广告的布局要求。确保科学规划、安全美观。
三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设置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在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整洁美观的基础上,对在城市桥梁、建筑物顶部、城市绿地、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区和湖泊水域、山体保护范围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对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等使用禁止设置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是对户外广告许可和门店招牌备案作了明确界定。对户外广告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批时限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对门店招牌明确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属地街道或城管部门备案。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按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及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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