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6〕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工信委: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门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以及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的收集及传递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申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四)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二、工作程序
(一)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报送到省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工信委,省工信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分别反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于每年10月15日前分别将全省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反馈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并履行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程序。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