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
宜府发〔2009〕2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精神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责理念
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责任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我市耕地和未利用土地面积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16.67%和7.46%,土地资源相对贫乏,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可利用后备土地资源非常宝贵。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履责理念,以全面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不断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明确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全面推行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乡三级政府之间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层层签订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严格考核奖惩。
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非法批地或变相非法批地的;本行政区域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本行政区域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土地执法,严查违法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从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非法出让土地、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落实共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监管,落实土地执法的共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正在查处的违法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项目单位违法用地情况函告供水、供电以及金融等相关机构,要求停止违法用地项目的供水、供电,停止发放贷款等,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要围绕土地审批、出让、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执法相结合,深入贯彻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认真查找土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搞好整改,真正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领导和各级干部在土地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发生或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权益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对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的量纪标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法、避重就轻等问题,建立“守土有责”的长效机制。
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争取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要公布土地违法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邮箱,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