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13〕2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17〕32号)规定,将第二条第(七)项中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依法做好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等技术服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各级住建、气象、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领域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气象事业,拓展气象服务领域,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气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气象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运行稳定,与区域性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综合气象观测、预测预报、公共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保障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到2020年,建成结构完善、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安排,重点建设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及中小河流、病险水库等气象灾害频发区的自动气象站网。加强雷电、干旱、山洪和生态、农业、交通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气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四)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积极推进高性能计算机中心建设,满足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需求。努力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重点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服务。充分发挥宜昌新一代天气雷达、县级车载式雷达、乡镇自动气象站、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点)以及农村气象信息员等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与传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预报服务。
(五)完善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防灾减灾工作重点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研究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军地信息互通共享,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六)健全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市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设施,重点加强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建立以社区、村(居)为主的防灾减灾宣传网格,实现气象灾害信息社会共享。
(七)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应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
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各级住建、气象、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领域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归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管。
(八)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相应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作业指挥系统,加强标准化炮站建设,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有效开展。健全气象、军队、公安等多方协作联动机制,落实弹药与装备购销储运管理制度。加强人工增雨工作,尽量减少干旱天气对工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有效减少雹灾损失。
三、发挥气象综合服务保障功能
(九)加强水电气象服务。加强三峡水电气象服务中心建设,加速推进水电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电调度与安全运行气象服务、水资源评估与开发利用、水电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水电气象服务支撑保障系统建设。尽快建成特色鲜明的水电专业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的服务产品,为防汛抗旱、三峡工程高效运行、水电工程综合开发、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等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
(十)加强交通气象服务。气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联合建设公路交通气象灾害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视频实景、实时路况、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信息数据共享。开展道路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试点,建立公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实施公路气象风险等级评估,制定公路交通气象服务预案。制定以公路交通风险预警为基础的高速公路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预案,高效应对公路交通气象灾害。
(十一)加强旅游气象服务。完善旅游气象监测站网,在风景名胜区、景点集中地区增设生态旅游气象观测点、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点。建立旅游安全气象预报预警体系,在旅游景区(点)、宾馆(酒店)、旅行社、交通枢纽等设立气象预警信号接收装置,及时公布重大灾害气象信息。
(十二)加强为农气象服务。加强农业气象监测分析,建立农业气象灾害指标体系。开展农作物气候适宜性、新品种引进种植试验和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划研究,引导农民合理利用气候资源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针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和主要畜牧养殖区等积极开展相关气象研究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将气象为农服务机构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广电、通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开展乡村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预报服务。推动气象为农服务机构和气象灾害群测群防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乡村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实现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组气象信息员全覆盖。
四、落实加强气象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政策,推动气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县市区要建立气象防灾减灾机构并落实地方编制。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依法依规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十五)严格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气象违法案件。安监、住建、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电、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防灾避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气象防灾减灾的意识与技能。气象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增强气象灾害报道的及时性与权威性,强化舆论引导,防止负面影响。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