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规〔2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8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5年3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有关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规范各项建设行为,确保在实施期内完成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我省建设的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包括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合称“国家示范试点园区”,简称“园区”)。
第三条 列入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以及与园区循环经济建设相关的事项,执行本办法。
二、园区建设
第四条 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科学规划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空间布局,清晰界定园区边界,完善环保及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完整循环产业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把园区打造成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第五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国家示范试点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家示范试点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建设。
第六条 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上半年和本年度国家示范试点建设的进展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效、下半年或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及拟达到的目标。
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国家示范试点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做法、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突破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七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进行宣传推介,不断扩大国家示范试点的影响力,提升国家示范试点园区的品牌价值,切实发挥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对提升当地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管理
第八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九条 国家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进度控制,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十条 根据国家示范试点建设实际需要,若需对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整,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须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集中调整一次,项目调整工作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后一年内完成,以确保园区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2、项目调整不得降低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的目标;
3、拟调整的项目要在同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有利于园区产业布局和循环产业链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
4、拟调整的项目要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建设、示范基地内与资源加工处理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若需对支持范围内项目进行调整,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列入补助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转拨到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效益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后执行。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方面的资金安排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
2、“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金安排要与项目总投资及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挂钩;
3、综合考虑不同行业或项目之间的投资成本、技术含量等因素,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补助资金安排额度;
4、统筹考虑并利用国家拟安排的后续资金,建立起有利于促进园区及项目建设进程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5、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比例应控制在单个项目总投资的40%以内。
五、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在实施期内,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量达到设定目标90%以上,或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时,由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预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示范试点园区要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对照实施方案准备示范试点建设各项资料,并形成《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考核验收自检报告》。(考核验收有关具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对国家示范试点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主要审查示范试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预验收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考核验收和余款拨付申请。未通过预验收的,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整改合格后再报国家部委。
六、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在实施期内完成示范试点建设任务并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在实施期后继续支持该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为园区内相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争取国家资金及政策支持,支持园区重大生产力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建设,继续支持园区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 若发现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在实施期内发生违反国家及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在实施期内未能完成既定目标和建设任务、又无法整改到位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该园区国家示范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