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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7日


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部门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部门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窗口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和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办事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动公开的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申请方式可依照《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和备案制度。

建立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和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待办事群众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的;

(二)对办事群众不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直属机构的办事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11-07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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