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
宜府发〔2014〕3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五、各级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