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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动员全省职工积极投身于富民兴黔的宏伟事业,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政府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和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意见》。在新的形势下,为了给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切实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等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贵州”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查处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努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没有建立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建立了的地方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起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对工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有关重大问题对策及所反映的重要情况、信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研究处理结果反馈工会。特别是对工会反映和依法提请处理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工会通报。

  五、切实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员配置、办公设备及职工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为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工会为职工群众搞好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擅自取消或撤并工会组织、阻挠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要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支持基层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职工技能培训和送温暖活动,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兴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