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2024年修订版】
(2019年9月13日 武政规〔2019〕21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3月23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3月22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4〕4号)第二次修订,有效期至2029年3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含三环线)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
二、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三、禁止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非法改装摩托车;禁止摩托车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摩托车不受本通告关于注册登记及通行规定的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汉南区的行政管辖区域)、武汉长江新区(不含托管的黄陂区、新洲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城区是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七、本市三环线以外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等管理措施,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