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3〕21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确定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具有宜昌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和管理模式,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国家级、省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基本保证每万名居民至少拥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城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达到30%以上,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服务功能
(三)明确责任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机构人员的管理等。
(四)明确服务职能。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科学规划布局,规范机构建设
(五)合理设置机构。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按0.5—1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加强基础建设。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保障。规划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等要求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已建成使用的居民小区应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配套用房。新建和改建5000人以上居民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开发单位负责建成后向所在地区政府无偿移交产权。对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对规划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予以管控。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由区政府统一调配。
(七)推进“三化”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以下简称“三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新建和迁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分别不少于30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要建立包含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各级医疗卫生管理和服务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行检查结果互认,不断提升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和应用水平。
四、合理配备人员,提升服务能力
(八)合理配备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服务人口的万分之十核定人员编制。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在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适当增加公共卫生医师数。其他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配备人员。
(九)加强队伍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专业人才。制定相关培训规划,开展社区医学知识岗位培训。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职称晋升,在量化评审时给予适当加分。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市级大中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工作,探索通过医院托管、组建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大中型医院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五、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
(十一)健全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整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养老、计划生育等项目资金。加大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的投入,逐年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区政府要根据国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足额安排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区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市政府对“三化”建设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地方配套部分按城区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分别负担。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
(十二)改革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并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十三)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社区卫生家庭医生进万家”活动,组建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开展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中医药进社区活动”,大力推广中医药技术。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探索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探索社区卫生与养老社会化相结合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探索社区卫生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十四)落实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通过降低就医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不另行计算转诊起付线等办法,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十五)推行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举办或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六统一”管理,与非延伸举办或无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计划、业务、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六统一”管理。
(十六)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服务监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协调组织网格管理员,动员辖区内单位,积极支持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十八)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严格准入和技术规范,组织人员培训,加强行业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帮助社区卫生机构引进人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等投资规划,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政策,并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实行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称晋升制度;制定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和规范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并依法加强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协助和监督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十九)严格准入标准。卫生部门要严格制定社区卫生机构准入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独立法人、独立场所、独立核算、独立管理”的“四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不得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二十)加强服务监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要求设置诊疗科目,严禁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严禁违法聘用不具备行医资质人员从事社区卫生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