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市直各部办委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按照市纪委的安排和部署,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健全工作格局、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大幅减少,规范意识不断提高,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仍有少数单位和领导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心存侥幸,一些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有的整改工作不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防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现象反弹回潮,建立长效机制,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项目以及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及津补贴项目
(一)机关工资及津补贴项目
公务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组成。机关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组成。津贴补贴由规范后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物业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奖励性补贴(含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创建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和特殊岗位津贴组成。
(二)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项目
事业单位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物业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奖励性补贴(含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创建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和特殊岗位津贴组成。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明确工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及绩效工资政策,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一)明确报批程序和权限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规范后津贴补贴、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后执行。
事业单位工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工资福利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宜人社函〔2017〕64号)规定办理,即凡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市直范围内调动人员工资、转正定级工资、改革性补贴核定由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工资项目的审批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明确绩效工资政策
1.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单位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不得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未规定的工资项目,如加班补贴、通讯补贴等。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报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副县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会同干部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制定考核办法,人社部门按年度审批。
2.绩效工资财务管理
各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及津补贴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及审批权限执行,各单位未经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发放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三、强化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严格执纪问责
市直教育、卫生、农业、交通、住建、文化、民政等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范下属单位工资及津补贴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确保所辖范围内基层单位工资及津补贴工作全面规范。市人社局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政策情况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政策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曝光,并责令整改清退,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