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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连市填海形成土地收储成本核算方法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连市填海形成土地收储成本核算方法的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24〕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填海形成土地的收储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规范填海形成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108号)、《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大政办发〔2020〕3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对以政府委托企业填海等方式,已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形成的土地,适用本意见。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核算原则

根据《关于规范填海形成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108号)关于“收购价格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补偿费等合理确定”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大政办发〔2020〕30号)确定的对建(构)筑物给予重置成本补偿的原则,对填海形成土地原则上按照现时点逐项核算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补偿费等填海造地费用并确定收储成本;不具备按现时点核算某项填海造地费用条件的,可按照历史时点核算该项费用。

三、核算方法

(一)现时点填海造地费用

1.现时点:实施土地收储的时点,由收储部门和填海主体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金:执行现时点标准。

3.填海成本:以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方式重置填海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建设期利息。

4.补偿费:按现时点评估测算。

(二)历史时点填海造地费用

1.历史时点:填海造地工程竣工验收时点。

2.海域使用金:执行历史时点标准。

3.填海成本:以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方式依法确定工程决算费用。

4.补偿费:以第三方审计方式依法确定实际发生费用。

5.利息:填海主体投入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和补偿费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前已达成填海形成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