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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襄自然资发〔202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规定,继续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3-01 终止时间: 2028-03-0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23日



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结合襄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襄阳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竞买人按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的要求,参与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制定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和其他相关文书的格式文本。

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统一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公开进行。交易平台由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负责建立和管理网上交易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接受出让人委托,具体开展网上公开出让活动。

交易平台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通过交易系统,依法参加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出让文件对竞买人资格另有限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由出让人编制,按照相关规定的发布途径发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交易系统同步发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内容,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规划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产业政策要求和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平台应当按出让人要求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八条 交易平台因技术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中止交易的,可在交易系统或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中止交易的公告,待恢复交易条件后,再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平台应及时将中止及恢复的情况书面告知出让人。

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书面通知交易平台中止交易,待恢复交易条件后,再通知交易平台恢复交易。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出让人应当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因本规则第八条原因中止的,且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上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终止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应书面通知交易平台,并由交易平台按出让人要求发布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第十条 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对各自发布公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切实做好公告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公告的责任。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采用交易系统统一数字证书(CA认证)。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并符合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的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方可登陆交易系统申请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时,应按照交易系统的要求填录申请表,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申请表信息录入和确认提交成功后,视为已承诺其填录提交的信息为真实、有效的,且同意接受本规则、出让须知、出让公告等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约束。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其他方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在进行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的相关文件及与出让宗地有关联的全部出让文件信息。

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按出让公告公示的联系方式向相关单位咨询。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申请一经确认提交,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无异议。

竞买申请人须自行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如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确认提交,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相关内容。

联合申请竞买的,各联合竞买申请人可委托一方为主竞买人,主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出资比例及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并上传相关联合竞买的协议或授权委托书。主竞买人参与网上竞买的行为,视为联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联合体的合法授权。联合体成员均需符合挂牌出让文件中规定的竞买人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平台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到账信息为准。

竞买人交纳的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挂牌出让公告,竞买人如需参与多个挂牌出让公告的竞买,则须分别提交申请、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在竞买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出让宗地的竞买资格条件。竞得人不符合公告、须知等文件规定的竞买条件而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竞买人实施或者其依法授权委托实施的所有参与网上挂牌出让的行为,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章 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本规则,在计算机上插入数字证书,输入数字证书的密码登录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系统通过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所使用电脑的安全,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若非因交易平台的过错而导致竞买人不能及时进入交易系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竞买人若丢失数字证书或遗忘数字证书密码,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原数字证书颁发机构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包括网上挂牌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

网上挂牌报价,是指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后,在公告挂牌期限内登陆交易系统,按照本规则进行报价,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后,在网上限时竞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交易系统在限定时间内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且限时结束,交易系统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确定最终报价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买人自行登录交易系统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规定的起始价;

(三)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在当前最新报价基础上,公告规定的1个或1个以上的幅度进行递增;

(四)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五)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六)交易系统即时记录并更新网上报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期限截止,交易系统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挂牌出让宗地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成交结果,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网上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成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二)网上挂牌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交易系统并未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环节,以网上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前交易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作为该宗地的最终报价,则报出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三)网上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前10分钟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更高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环节的,系统默认有效竞买人全体进入限时竞价,并继续接受报价。在此10分钟内的任一时刻有竞买人提交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报价之时起再倒计时10分钟,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的报价,限时竞价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在10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倒计时结束时如无新的报价,则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五章 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每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根据交易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由竞得人、交易机构及出让人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竞得人应当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挂牌出让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出让结果。

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交易平台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汇总归集出让宗地的所有数据信息进行电子存档,并及时移交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挂牌结束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按挂牌成交价的10%的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剩余部分转为土地出让价款;竞买保证金低于挂牌成交价的10%的,全额转为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不包含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不动产登记费等其他费用以及公告中特别载明的需竞得人另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有权对具有第三十条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予以公示,并列入信用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排除障碍、中止交易等补救措施,但对相关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电力故障、黑客入侵、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二)由于电力故障、网络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三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应熟悉网上交易的操作程序、方法。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相关期限截止前进行竞买申请保证金支付、报价、竞价等活动,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交易系统不能迅速接受而导致竞买申请、保证金支付、竞价不能。

第三十六条 交易平台、出让人有权对竞买人网上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出让人、竞买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襄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一般规则,出让人发布的出让须知和其他出让文件在不违反上位法和本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竞买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襄阳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发布了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的地块,仍按原《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组织出让。本规则施行后新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的地块,按本规则组织出让。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日期:2023-02-23 有效范围: 湖北 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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