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23〕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行为,构建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制度体系,宜昌市住建局、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和湖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含国有企业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项目),其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通用性较强,能够满足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设计、采购、施工等各单项费用不得超过投资概算对应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的单项费用。招标人可以在最高投标限价中设定主要材料价格上限,投标报价中对应材料价格不得高于设定的的材料价格上限。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宜少于30日。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招标前完成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如有)等;
(二)招标的内容、范围和指标要求,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投资限额等指标;设计指标要点,有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建设目标、风险划分、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违约责任、索赔程序、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承包人建议书(包括设计说明或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及分包方案)、商务资信、承包人实施计划(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编制深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六)未中标方案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八)工程分包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许分包的专业及范围;
(九)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十一)项目费用清单,主要包括:设计费用项目清单、工程量费用项目清单、采购费用项目清单。其中,工程量费用项目清单原则上依据现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
第十条城区1亿元及以上(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的以建安工程概算金额为参考,其他以建安工程估算金额为参考,下同)、县(市)3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可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城区5000万元及以上、县(市)1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其他项目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等因素,指定联合体成员牵头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其中,技术参数相同品牌不同,但品质差异较大的,招标人可引用三个以上的同类品牌或生产供应商的产品作为拟购买产品的品质参考标准。投标人选择引用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文件应包含总体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三部分。招标前未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初步设计方案;招标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的,技术标文件应包含深化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已公开,且不是本条前述代建单位等情形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技术标文件采用非“暗标”方式量化制评审。其他招标、评标、定标程序遵照《
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3〕13号)相关要求(含修订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计价方法、合同价款调整(含投标文件中的设计、采购、施工单项费用和主要材料单价)等约定,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招标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二)招标人要求变更的(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如有)等);
(三)主要工程材料的范围,工程材料的调差超过合同约定幅度;
(四)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变化。
除上述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变更、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承包人通过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在科学组织和有效管理下节约投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总投资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前提下对承包人予以奖励。奖励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与实际完工结算价的差额。具体奖励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应急及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