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办发〔2026〕5号
附件1-1
景德镇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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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标准 |
保险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等级 |
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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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0.06%, 二类行业0.12%, 三类行业0.21%, 四类行业0.27%, 五类行业0.33%, 六类行业0.39%, 七类行业0.48%, 八类行业0.57%。 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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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亡或视同工亡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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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且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的,由承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2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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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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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4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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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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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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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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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工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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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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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0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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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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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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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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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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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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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4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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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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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2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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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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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护理补助 |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护理补助。 |
1-9级 |
每人每天150元,最高限额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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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标准 |
保险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等级 |
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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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0.06%, 二类行业0.12%, 三类行业0.21%, 四类行业0.27%, 五类行业0.33%, 六类行业0.39%, 七类行业0.48%, 八类行业0.57%。 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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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补充工伤保险资金中按月增加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增加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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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增加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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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外 工伤医疗费 |
在保险期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由此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0-10万元按75%由承办机构给付,10万以上按60%由承办机构给付。 保险机构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期满参保人工伤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机构继续承担相关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第60天。后续工伤住院医疗相关费用按规定由承续保险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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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次最高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30万元。 |
备注:表中“工资”指参保人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附件1-2
景德镇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二(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特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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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标准 |
保险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等级 |
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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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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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身亡补助金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承办机构审核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再由承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身亡或视同身亡 |
一次性身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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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承办机构审核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再由承办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 |
身亡或视同身亡 |
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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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 抚恤金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承办机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身亡或视同身亡 |
按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死亡时的缴费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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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承办机构按月给付伤残津贴,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给付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遭受职业伤害时的缴费标准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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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遭受职业伤害时的缴费标准的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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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遭受职业伤害时的缴费标准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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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遭受职业伤害时的缴费标准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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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承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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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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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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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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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由承办机构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由承办机构比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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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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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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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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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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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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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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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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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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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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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承办机构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由承办机构比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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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2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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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8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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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4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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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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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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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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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标准 |
保险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等级 |
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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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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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职业补助金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由承办机构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且特定人员提出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校实习生结束实习的、见习单位见习生结束见习的),由承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
五级 |
2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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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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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4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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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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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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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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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工资补助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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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0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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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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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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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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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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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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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4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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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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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2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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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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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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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补充工伤保险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护理补助。 |
1-9级 |
每人每天150元,最高限额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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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伤害 医疗费 |
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职业伤害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由此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0-10万元按75%由承办机构给付,10万以上按60%由承办机构给付。 保险机构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期满参保人职业伤害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机构继续承担相关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起第60天。后续职业伤害住院医疗相关费用按规定由承续保险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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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外支付每人每次最高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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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费 |
特定人员经职业伤害确认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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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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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
特定人员经职业伤害确认后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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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备注:表中“工资”指参保人遭受职业伤害时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