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暂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8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