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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8〕51号

税谱®提示: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市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 鄂政发〔2018〕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等文件,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其相关指标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有关地方标准规定。

  二、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装配式建筑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

  三、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一并进行发包。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且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标准要求,设计概算应当计取装配式建筑造价增量成本,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同时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项目规划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的,其装配式建筑部分可按技术复杂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对投标人的条件可重点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装配化施工能力及相关质量、安全等控制体系;

  (二)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构件生产和技术集成能力及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生产能力、运输能力、运营状态及业绩等);

  (三)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经验和能力。

  五、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具有设计或者施工单一资质,也可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并接受联合体投标。设置的设计、施工资质,应分别不低于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六、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但是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或与以上单位有利害关系。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相应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并担任过类似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含预制部品构件深化设计)、采购和施工(含主体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需要明确的分包内容;

  (五)最高投标限价及要求;

  (六)要求提供的履约担保。

  九、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增设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预制部品构件生产基地以及相应生产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信誉和业绩等评审因素,其中设计要素评分权重约占15%;施工要素评分权重约占20%;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权重约占5%(联合体投标时,根据联合体各成员的信用分值按照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折算联合体信用得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约占60%。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作相应调整。

  十、招标人应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十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熟悉装配式建筑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可推荐或委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十二、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按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价款外,其他原则上不予调整。

  十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在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分包的内容,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仅自行实施设计的,应将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不得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仅自行实施施工的,应将工程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县市及夷陵区同类项目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试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参考评审内容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7-31 有效范围: 湖北 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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