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信访事项日常督办和重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云国资群工﹝2017﹞408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属企业信访事项日常督办和重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17年12月11日
省属企业信访事项日常督办和重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建设,进一步提升省属企业信访事项及时规范办理效能。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信访事项日常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云南省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工作的办法(试行)》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为重点,以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职工群众合法诉求为目标,加大对省属企业信访事项日常督办和重点督查工作力度,做到网上督办与网下督查相结合、一般事项督办与重点事项督查相结合、日常督查督办与集中统筹督查相结合,全面提升省属企业信访事项办理质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信访事项日常督办坚持“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事项重点督查坚持“谁交办、谁督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督办督查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省国资委信访部门加强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进行日常督办。信访事项日常督办一般采取电话、信函、会商、约谈等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
(一)对转(交)办省国资委机关职能处室的信访事项及时进行提醒、跟踪,了解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
(二)对转(交)办省属企业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重点检查:
1.信访事项办理要件是否齐全,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执等相关必备要件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2.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办理主体是否适格,相关文书格式是否正确,送达是否履行签收手续;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答复是否与职工群众诉求对应、意见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等;
4.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是否落实到位,办结后职工群众是否继续信访;
5.省属企业对转(交)办信访事项是否履行了审核责任,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等。
第六条 省国资委信访部门加强对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工作进行重点督查。重要信访事项重点督查一般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开展。主要内容是:
(一)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省国资委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二)省属企业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三)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反映强烈或者集中的突出信访问题;
(四)超期不办理或事实不清、依据不准、结论不明的信访事项,或因有权处理拖延不办、推诿敷衍、弄虚作假,致使处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事项;
(五)“三跨三分离”及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
(六)根据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对省属企业贯彻落实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推动信访改革的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七)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信访事项日常督办坚持下列程序
(一)省国资委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检查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针对发现的不规范、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提出督办意见,注明督办理由和工作要求,报请领导批示后进行督办。
(二)督办意见发出后,省国资委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审阅信访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继续进行督办。
(三)信访事项经两次以上督办后,实体性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报请领导同意后进行重点督查。
第八条 重要信访事项重点督查坚持下列程序
(一)申请立项。
实行督查立项制度。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填写《省属企业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立项申请表》,报分管委领导同意、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决定重点督查立项。立项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合理诉求;
2.载明督查事由、政策依据、问题症结、督查建议;
3.涉法涉诉、已依法信访终结、检举揭发、无合理诉求的重复信访、无政策依据的群体性问题等事项不予立项。
(二)组织实施。
1.省国资委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制定重点督查方案,明确重点督查的任务、方式,时间、地点、人员组成及工作要求。
2.省国资委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每次重点督查记录及反馈。
3.省国资委信访部门会同参与处室,共同派员做好重点督查的外联、协调、实施等工作,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完成重点督查任务。
(三)报告反馈。
落实首办工作责任制。每一次重点督查都要有情况、有建议、有报告、有结果。
第五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省属企业是涉及本企业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转(交)予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承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行约谈整改制度。针对日常督办、重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约谈信访事项包案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并提出改进建议,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包案不落实,拒不办理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督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条例》、《云南省信访工作问责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属企业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立项申请表
2.省属企业信访事项重点督查记录表
3.省属企业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结果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