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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 3月 27日



遵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鼓励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出租汽车

  (一)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的市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城市特点、乘客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能源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严格执行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制。新增、重新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7年。现有巡游出租汽车自 2016年 11月 1日起 一律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各地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还方案,对已收取的 2016年 10月 31日 以后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方式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提供预约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乘客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各地要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成品油价格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巡游车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车准入退出机制。巡游车投放,可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的方式进行配置。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对经营期限届满的,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原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

  (五)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鼓励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提升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的承包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者采取聘用其他驾驶员的方式变相转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局、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退出、经营服务管理等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结构以市场调节为主,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公民驾驶七座及以下私人小客车,通过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合乘服务,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出行方式。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应当为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并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且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合乘各方要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相关安全责任及事故伤亡赔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提供者不得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出租汽车营运环境

  (一)完善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点,解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就餐难、加气难、如厕难等问题。优化出租汽车加气站布局,规划建设充电站(桩),减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和空驶里程,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火车站、机场、重点客运站和医院、商业集中区等人员集散地建设出租汽车停靠点或候客通道。在城市主干道、公共厕所区域划定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结合的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维稳办,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推进和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考核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交通、宣传、维稳、发改、公安、网信、财政、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工商、质监、法制、工会、工能委等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县(市)及播州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履职尽责,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工作。

  (二)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改革意见,确保改革期间社会稳定。要加强配合,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作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效。要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发生大规模停运罢运事件、严禁发生大规模聚集上访事件、严禁发生大规模群体冲突事件、严禁发生大规模网络谣言事件。

  (三)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加强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交通、宣传、网信、公安等主要部门要密切监测舆情,及时掌握舆论热点,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