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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9〕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付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发〔2017〕39号)、《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洪府发〔2017〕68号)、《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以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测算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四、此次政策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