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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加快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加快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洪府办字〔2020〕4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动完善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赣自然规划〔202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加快完善林权制度改革,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要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林权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我市加快“山水名城、生态都市”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工作对于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职尽责,把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完善林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推进确权登记规范化,使林业权属更明晰,产权保护更有力,百姓获利更实惠。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登记原则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全面开展林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实现林地经营权登记常态化。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权流转审核及相关合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实现林权流转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二、规范登记业务受理

(一)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6.历史形成的国营林场经营(国乡联营)的集体所有林地,登记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以出租等方式流转林地的,以及农(林)场、垦殖场职工内部承包本农(林)场、垦殖场等国有单位林地,不纳入不动产登记。

7.权利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首先审核、明确林权权利类型,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林权登记时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分开发证现申请换证的,经林业部门认定属林地经营权情形的,按林地经营权类型登记。

四、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一)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地籍调查

1.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逐宗开展地籍调查。

2.已办理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或遗失补证,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矢量数据经坐标系转换直接导入,纸质图件采取转绘的方式形成宗地图层,林业主管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调查成果。①经核验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直接办理登记;②如核验发现原林权权属界线存在位移、偏差、错漏的,可依据原林权地籍调查资料(如四至、界址点的描述、与明显地物距离等)对错误部分进行内业修正,修正后经权利人确认予以登记;③如内业无法修正的,可在不低于1:10000高清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确认后办理登记;④确实无法通过内业修正或图上判读指界方式完善地籍调查成果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现场地籍调查。

(二)林地经营权的地籍调查。林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土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限,可按集中连片设立登记单元。

(三)强化地籍调查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要将林权地籍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由县级政府财政保障经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林业主管部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乡(镇)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地籍调查工作机制。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域林权地籍调查,一次性全面更新林权权籍数据。探索林权地籍调查与森林资源调查相结合,实现一次调查成果两个部门共用。

五、完善登记数据基础

(一)加快资料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全部移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料分类清理,补充完善登记档案资料和数据,制订移交清单,化解移交中的问题,确保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移交。

(二)开展数据整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分析、清理、转换,完成数据整合入库。2020年底完成数据整合工作。

(三)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手续。对过渡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林地经营权登记,补充录入进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六、做好林权争议调处

(一)明确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根据本地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推进疑难问题解决,切实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建设,明确调处职责和人员。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平台,及时调处权属争议。

(三)妥善化解权属纠纷。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及时反馈权属纠纷信息。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登记,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推行设置共有(用)宗、争议宗做法,引导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七、衔接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工作

(一)实行“一窗受理”。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加快林权审核、登记“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建设,统一受理林权类登记申请、审核,实行林权登记“一窗受理、串行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制定统一材料清单、优化办事流程、公示办事指南,实现林权登记只进一个窗口、只交一套材料、只跑一次,为林农林企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完善工作流程。林权登记受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办理登记的工作流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包经营权管理、经营权流转审核,及时将通过审核或确认的信息推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确认意见办理登记。登簿后立即将登记信息推送林业主管部门。

(三)实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需求制定信息共享清单和内容,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保证林权登记和流转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八、完善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市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统筹推进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5号)、建立健全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延期工作,让承包林农和林地受让者尽早吃下“定心丸”,放心、安心经营好林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承包经营权实际未落户等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设置林权,推动解决林地划分碎片化、承包经营权数量大、单宗地面积小,以及承包经营权虚置等问题。鼓励家庭承包户等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自主流转林地经营权,推广使用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建立以产权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以产业为支撑的多种形式股份合作与联合经营机制,促进集体林地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

九、强化督导落实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加强林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压实责任,不等不靠,勇于担当,切实抓好落实推进。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明确具体解决措施,不断总结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同时,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反馈实施情况,对于需要在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并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林权登记的地区,依法严肃问责。

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江西省林权登记流程图

2.江西省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3.江西省林权不动产地籍调查技术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