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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创建“遵满意”政务服务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创建“遵满意”的政务服务品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任务措施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事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如户籍管理、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另行规定。(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三)梳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市直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证明事项,编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证明事项。同时,要对照《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借鉴外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确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说明不实行理由。(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市直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参照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附件3),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虚假承诺责任、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市直各部门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176号),依托在线支撑体系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在线核查,也可自行或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协助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原由。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六)推进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市大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要加强与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对接,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载体,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数据资源互通共享的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信用监管。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本级行政机关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推送、归集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承诺人信用记录。行政机关负责跟踪本单位告知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并记录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市直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通过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等,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分管领导、责任人和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并于2021年4月2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司法局。各县(市、区)要及时安排部署,同步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二)组织培训。3月26日前,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直各有关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业务培训会,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具体要求等进行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编制清单。市直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梳理证明事项,编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4月16日前与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会同市深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市直各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组织公布。同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流程,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市发展改革委、市深改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大数据局  )

实行垂直管理的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公布本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公布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于5月1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施。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有序全面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应于5月1日前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建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步骤,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二)强化宣传。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宣传,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宣传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督查考核。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进情况统一纳入市直机关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监督,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等行为将予以通报并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附件:1.证明事项清单.docx

2.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docx

3.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docx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