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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切实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根据项目既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学规范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绩效相关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项目支出与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分级分类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由绩效评价主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我市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

(六)项目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具体的实施办法,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九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入库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行为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其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审核核实相关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七)根据绩效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档案。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主要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整个项目实施期及试运行期为评价期间。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需要,也可将项目实施前的论证期和项目实施完毕后一定时限的使用期纳入评价期间。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投资预算时设定。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投资预算的,应当随项目投资预算调整申请一并重新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时效及成本资源;

(五)应当列入绩效目标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查,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修改,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指能够反映项目支出结果可量化、可衡量的各类指标体系,包括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二十一条  评价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

(一)共性评价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指标,主要体现在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环节;

(二)个性评价指标是指针对不同的政府投资项目须专门设置的指标,主要体现在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环节。

共性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评价指标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它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它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基本性质、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具体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基本性质、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预期目标及其实现程度;

(五)项目实施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七)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财政部门标准设定。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内部评优评先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同类或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同类或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至同级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私自泄露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