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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10年4月23日

宜昌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开发,用于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政府通过投资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助缺乏就业竞争能力的弱势群体就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持有残疾等级证书具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5、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6、家庭生活困难的大学毕业生。

  7、经县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公益性岗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招用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市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共同拟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市直城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年度审批的办法,除市政府特批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外,一般一个年度只审批一次。市直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须在年初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审批。

  市直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发生减员需增补时,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增补。

  第六条市直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程序如下:

  1、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招聘简章,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及性别、人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等;

  2、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3、统一组织招收,审核应聘人员资格;

  4、用人单位确定录用的人员,公示一周;

  5、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减: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为: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城区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给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加工伤、生育险种。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不予补贴,个人不负担。

  市直城区综治安保人员、社会管理工作者、“两实”普查人员的工伤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各区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条原市移交各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人员使用年度审核、专项资金按季拨付办法。在岗人员发生减员须增补时,各区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增补申请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再组织招收。各区须将人员增减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以报表形式按季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如实填报,报表在每季后次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岗位等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检查及不定期的抽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财务管理台帐及档案,公益性岗位资料要及时准确录入系统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侧重检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包括建立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工资发放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有无虚假工资单等)、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是否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人员及财务资料是否建档及《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等相关内容。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要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签注工作。对新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就相应内容进行签注;对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在办理报减手续时将其终止享受“两项补贴”的准确时间进行标注。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使用关口,严格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