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10〕18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深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根据《
劳动法》、《工会法》、《
劳动合同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主要目标:到2012年,在全市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总体要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三、强化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职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宜昌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工资总额和预算管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比例。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应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乡镇、社区等区域为单位,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与企业具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各地企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协商指导员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提高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能力。
(四)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宣传政策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程序等的宣传力度,营造推进协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企业把集体协商变为自觉行动,引导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平等协商。
(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评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建立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工资支付保障等机制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均不能推荐或授予各种先进荣誉称号。
四、加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年度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的审查,规范签订程序。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合同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受理有关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争议的案件。
各地工会组织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化的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要加强对职工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企业工会应全面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意见,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工资协商的建议,组织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
各地经信、工商联、个私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抓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逐步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严格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标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负责指导其监管的国有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