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9日
遵义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黔建设字〔2019〕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统筹抓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提升城市品质,助力黔川渝结合部中心城市建设,按照遵义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九步工作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建筑建档挂牌、保护修缮与利用,构建完善的保护利用机制,为全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遵义经验”。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公布建档挂牌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根据《遵义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和程序,在第一批公布、挂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历史建筑潜在对象的底数,详细调查登记基础信息、建筑特色、保存现状等情况,建立由现状风貌、产权情况、文史资料、修缮资料等内容组成的档案数据库,于2019年8月20日完成历史建筑第二批次的确定公布、信息平台录入和建档挂牌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文体旅游局、遵义投资集团)
(二)创新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式,破解技术难题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等级不同,细化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手段,形成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历史建筑保护使用导则”“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审批”组成的多层次保护管理体系。从风貌控制、保护重点、合理利用等方面明确保护使用历史建筑的具体要求,实行一幢一则、因房而异。同时,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及建筑特点,从外部风貌保护到内部结构加固、从传统格局修复到现代功能使用,对历史建筑的外墙表皮修复、结构加固、保温、隔热、隔音、墙体防潮、消防安全等技术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形成一批研究成果,并积极运用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践,实现传统工艺修复和新技术运用的最佳结合,破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难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文体旅游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遵义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在已完成第一批历史建筑公布、信息录入和挂牌工作基础上,建立历史建筑确定及保护的相关制度,形成以规划行政部门为主的多部门联合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管理机制。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对口联系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健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遵义投资集团)
(四)拓宽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渠道,促进良性融合
争取上级文化、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的支持,增加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试点城市工作的投入。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历史建筑保护开发招商引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开发利用。鼓励公众参与,通过自行申报、参与设计、联合修缮、征求意见、举行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优秀案例评选等方式,推动历史建筑所有人、责任人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文体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遵义投资集团)
(五)总结历史建筑保护经验,加强交流学习
总结提炼我市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面的经验成果,拍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纪录片,对传统工艺及试点工程作详细的记录、经验总结。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图片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沙龙等系列活动,邀请省内相关行业专家、保护利用相关主体,加强交流学习。强化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宣传,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形成保护合力。
(牵头单位:市文体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遵义投资集团)
三、责任分解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提供历史建筑的建设档案、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等相关资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历史建筑的建设年代、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现状使用人等相关资料和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工作;发改、财政、公安、旅游等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参与历史建筑的认定建档、保护修缮、提升利用、安全保卫等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二)坚持“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参与调查历史建筑信息及线索,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在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由文物、建筑、民俗、档案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建筑评估委员会,对推荐建筑的价值和类别进行审核评估,并上报当地政府已确定的历史建筑。
(四)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不断总结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的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做好历史建筑第二批次的确定公布、信息平台录入和建档挂牌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为开展第三批次的工作做好准备,持续推进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提档升级。要做好宣传工作,普及历史建筑的概念,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