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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立足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司法等涉农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认真研读法律文本,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县市区要对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依法规范和完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由宜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宜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强化基层调解,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持仲裁委员会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