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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1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下列烟花爆竹产品:三寸以上礼花弹、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