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5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实际,现就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城市文化的重要内涵。宜昌是闻名遐迩的文明古城,历史底蕴深厚,文化遗存丰富。宜昌城区自春秋时期即建有城邑,此后为历代郡、县、州、府治所,且开埠较早,文物分布比较密集。
近年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宜昌正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对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理念,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二、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全体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规定了文物保护范围及法律责任等。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让遵守《文物保护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行动准则。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强力措施,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措施。在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以及尚未确定保护级别、但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请省、市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并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和开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而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员赶赴现场保护文物,同时报告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在工程建设中发现重要文物,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实行就地保护的,要对影响文物保护的工程用地另行选址。对工程建设中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流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是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划部门在编制、修改城乡总体规划时,要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城建、规划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单位和投资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选址时要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力求避开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在上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必须依法报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市级以上文物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维护文物,杜绝建设性破坏和维修性破坏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或改造,要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在事前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盗掘及私下买卖活动。从旧建筑中拆除的有价值的文物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管所和博物馆登记收藏,严防流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流散到社会上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收缴并及时移交文物部门收藏和保管。
四、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
各级政府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创办宣传板报、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倡导“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引导市民自觉保护文物古迹,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
附件:1.宜昌城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略)
2.宜昌城区不可移动文物点名录(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