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参照省物价局关于保障性住房供电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相关服务性收费情况,现制定黄石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服务性收费优惠办法。
一、优惠政策及标准
(一)原则同意所有列入国家、省和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统一优惠政策。
(二)供电。市供电公司按供电公变报装费商品房107元/㎡、经济适用住房90.95元/㎡、公租房和廉租住房80.25元/㎡的优惠标准执行。
(三)有线电视。市有线电视台按初装费650元/户的优惠标准执行。
(四)供水。市自来水公司按供水户表初装费程控表950元/户的优惠标准执行,二次供水设备维护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五)供气。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按供气初装费2080元/户的优惠标准执行。
(六)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均不得增设类似押金的收费项目。
二、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真正让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相关服务企业要开辟保障性住房报装绿色通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安排施工计划,加快施工安装进度,确保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到位,满足入住需要。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四、本通知从已列入国家、省、市2010、2011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始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