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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4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制镇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相应消防装备;

  (五)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按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经费保障,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

  (四)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逐步实施消防规划;

  (五)结合辖区特点,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七)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推动辖区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四)结合辖区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六)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七)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九)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方案、预案,逐级报批,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二)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需要,每半年对所属村(社区)至少检查1次;

  (三)联系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五)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善后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领导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组织制订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参加灭火演练,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网格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网格情况,建立居民家庭、商业服务网点、特殊人群等台账;

  (二)落实“一日双巡”的工作要求,排查火灾隐患,采集消防基础信息,通过“社区E通”消防巡查模块上报;

  (三)按时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对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四)宣讲消防知识或发放宣传资料;针对孤寡、独居、病残等重点人群,每月开展1次入户关照;

  (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和技能;

  (六)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协助处置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并为消防部门扑救火灾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参照《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较大和影响恶劣的火灾责任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机构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