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告(二)
三府〔2002〕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按省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1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12件公告如下:
一、三亚市耕地占用税征收暂行规定(1990年8月7日发布市府[1990]123号)
二、三亚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15日发布市府[1992]162号)
三、三亚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12月15日发布市府[1992]255号)
四、三亚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3年11月14日发布市府[1993]245号)
五、三亚市收取城市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1994年3月7日发布市府[1994]43号)
六、三亚市经济实用房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22日发布市府[1994]114号)
七、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28日发布市府[1994]174号)
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及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19日发布市府[1994]175号)
九、三亚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8月28日发布市府[1995]158号)
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2000年4月7目发布三府[2000]76号)
十一、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2000年7月7日发布三府办[2000]77号)
十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工业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2000年8月15日发布三府办[2000]9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