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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续发《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续发《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自然资发〔2023〕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规定,继续有效。


生效时间: 2023-10-28 终止时间: 2025-10-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我局对《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确需继续执行,且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予以重新发布。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8日

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工业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本级行政区内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且地上房屋已按规划完成建设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整体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

受理原则与审核标准

第三条 工业用地分割应以法规为依据,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供地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土地出让、划拨目的的实现;

(二)符合政府规划意图和要求,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禁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分割后的工业用地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现行规划、消防、环保要求;

(四)申请人需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五)宗地分割的界线应当按宗地内道路等线状地物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宗地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需求。与新规划不一致的,宗地分割界线应结合新规划设置;

(六)容积率小于1.2的,只能申请宗地分割,宗地内有公共设施的,应当在分割时作出说明,分割后宗地上合法建筑不小于2幢(不含门房等辅助用房);

(七)办公楼、倒班楼等公共设施或辅助性用房,不含生产性用房的不得单独设立为一宗地;

(八)禁止以砌筑实体墙形式进行分割。

第四条 以下工业用地或设施不得办理分割:

(一)已分割过一次的工业用地;

(二)工业用地配套地下空间;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原则上不得分割,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的除外;

(四)其他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分割的情形。

第五条 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一)容积率大于1.2的,可申请宗地分割,也可按幢申请不动产登记,按幢申请登记时,确认宗地内道路、绿地、其他公用场所、配套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按比例分摊记载于公用部分不动产权证上。

(二)容积率大于1.4的,可按幢或按层申请不动产登记,工业厂房登记的最小面积不低于300㎡。产业园区内集中配建的办公用房、倒班楼可按幢或按层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单元需要符合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设定。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工业用地分割不动产登记依照“提出分割申请—分割方案审核—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提出分割申请。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分割方案及本办法要求的其它材料,向不动产登记局提出分割申请。可一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分割方案审查。不动产登记局受理后,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现行规划信息,测绘机构一并提供测绘成果(含套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平面图)。不符合现行规划的,由企业按要求调整分割方案。

(三)不动产登记。分割方案审查通过后,不动产登记局依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分割后土地需要转让的,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附则

第七条 按幢登记的生产性用房转让前应征得园区管理部门同意。城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检验检测行业使用的科研用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监管,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行政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津新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日期:2023-10-28 有效范围: 湖北 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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