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7〕1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2〕15号》规定,将第二部分第六条中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基本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倒逼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推进出租车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城市交通出行服务体系。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制度。
自2016年7月1日起,城区实行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无偿使用,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政府免征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主要用于提高驾驶员劳动待遇及巡游车企业管理服务水平等。
新增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客运经营权。
调整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由5年调整为6年,经营许可终止后需重新申请许可。
巡游车车辆运营年限调整为6年,自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退出营运。
实行服务质量行政合同制度。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巡游车经营者签订服务质量行政合同,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二)改革巡游车运力调控方式。
综合考虑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交通结构、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制定巡游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负担比例。组建出租汽车运力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力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保持巡游车运力规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增长。
(三)完善巡游车营运价格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巡游车运价体系。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探索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车辆档次实行差别化定价,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结构和计价范围,实现城市建成区内巡游车打表计价运营。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提供高品质服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巡游车车辆技术标准,指导巡游车经营者按照技术标准选购运营车辆,引导经营者提升车辆档次。
(五)推动建立统一的巡游车经营市场。
取消夷陵区X牌照巡游车经营区域限制。城区巡游车实行统一的运价标准、经营权政策、车辆牌照标志和经营区域范围。在猇亭区和新建成区等需要一定时期内采取区域经营以满足区域市场需求的,根据需要发展区域性巡游车,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营运。
(六)规范巡游车拼客经营行为。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6号)及出租汽车相关经营服务规范要求,规范巡游车拼客经营行为。拼客经营以乘客同意为前提,分别打表计价。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七)规范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城区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网约车发展要根据城市特点、市场供求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综合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必要时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控。城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必要时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八)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服从行业监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九)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相应规则,规范分摊成本的合乘行为,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提供免费互助的合乘。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布局,加快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困难。在交通枢纽、主次干道、商圈等区域和地段应当划定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十一)完善信用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指标和管理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部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出租汽车价格执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补贴、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三)深化文明创建。深入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双创”(“创文明优质企业”、“创文明出租车”)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表彰。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