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3〕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1、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亚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通知(三府办〔2018〕22号),要求在2018年11月前修改或重新制定本通知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2、根据2019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21条规定,本文件的有效期已到,若保留文件,需按照规定报审延期。
3、第二十一条修改:“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监察部门”。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定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适当弥补我市公交行业由于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的经营性亏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城乡公交客运,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实施我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我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按照“实事求是、适当补贴”的原则实施,政府对公交行业的财政补贴,通过购车、冷线、票价等三个方面进行补贴。

第六条 购车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凡执行政府“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政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指车用CNG、LNG、油电混合、气电混合或纯电动,下同)公交车辆的公交企业,由于购车造成购车和营运成本增加的在用公交车辆,享受政府财政购车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交通、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享受过国家、省、市政府购车补贴(包括节能减排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第八条 凡享受政府购车补贴的公交车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公交企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公交车辆配置和技术要求共同组织采购。

第九条 凡执行政府“解决偏僻地区公众的交通出行开辟冷线(包括延时线路)”政策,造成政策性经营亏损的公交企业,可享受政府财政冷线补贴。

冷线是指单车日营收额低于单车日运营成本30%,或由于政策性延时,造成延时时段单车时营收额低于单车时运营成本的30%公交线路。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市交通运输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年度公交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定属于政府承担补贴的冷线,将其财务状况形成审计报告提交给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数据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确定每年公交行业冷线补贴金额。

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等项目经费,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票价补贴为政府公益性福利补贴,我市将采取公交IC卡定额事后补贴的方式,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个人上月度的补贴金额在下月初直接补贴到个人公交IC卡。

第十二条 享受政府公益性福利票价乘车群体和优惠标准:

(一)离休干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费乘坐公交车;

(二)对盲人、重度残疾人、残疾军人、本省七十周岁以上和持有《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外埠老年人在市中心城区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超出市中心城区外乘坐城乡公交车的按实际发生额7折由个人付费;

(三)户口在本市乡镇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乡公交车每月补贴120元,不足120元按实际发生额补贴,超出120元按实际发生额7折由个人付费。

(四)本市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每月补贴132元。不足132元按实际发生额补贴,超出132元按实际发生额5折由个人付费;

(五)对本市低保人员、本省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周岁和持有《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外埠老年人在市中心城区内乘坐城市公交车5折优惠,超出市中心城区外乘坐城乡公交车的按实际发生额7折由个人付费;

(六)户口在本市乡镇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周岁老年人乘坐城乡公交车每月补贴60元,不足60元按实际发生额补贴,超出60元按实际发生额7折由个人付费。

(七)对本市居民、从业人员乘坐公交车给予7折优惠;

(八)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政府公益性福利票价乘车的群体,其票价优惠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车是指首末站及途径站点均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公交线路上运营的公交车辆;城乡公交车是指首末站一端在市中心城区,另一端在乡镇或两端均在乡镇的公交线路上运营的公交车辆。

第十四条 上述凡享受政府公益性福利票价的乘客须持有效的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公交IC卡,凭IC卡刷卡乘车,方能享受优惠,未办理IC卡的乘客,一律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等群体办理的公交IC卡为实名卡,不得转借他人刷卡乘车,一经查实则一年内不予办理优惠乘车IC卡。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下年度运力投放(包括车辆更新、新开线路运力投放)计划、第十条市物价局确定的冷线补贴资金和上年度票价补贴实际发生金额编制下年度公交补贴财政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预算批准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补贴范围和补贴程序组织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应按时将年度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市交通运输局,购车和冷线补贴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拨付给各公交企业,票价补贴由市交通运输局拨付给IC卡管理公司,由其充值到个人IC卡中。

第十七条 各公交企业收到公交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当用于支付司乘人员工资、燃料价款和偿还相关贷款利息等有关公交业务,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账务处理,并且接受市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公交企业要积极配合市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成本监审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

(二)不如实提供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的;

(三)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的;

(四)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应急临时调度)的;

(五)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和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政策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依法对政府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发放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工作人员在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查、政府公交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