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2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集中处理为主体、就近就地处理为补充,在2015年底前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
二、认真落实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所有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法接受政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对其收集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行为加强监管,确保清洁、安全、环保、无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动的病死畜禽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进行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及乡村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来源和死因调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三、健全收集处理体系
(一)实行收集处理全覆盖。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2015年年底前,除山区交通不便的分散养殖户和部分规模养殖场可以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外,全市其他所有病死畜禽要实现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要严格督促山区交通不便的分散养殖户和部分规模养殖场采用掩埋方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要鼓励采用化制方式集中处理病死畜禽。
(二)合理建设收集网点。支持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屠宰场、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临时存放病死畜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或分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收集中心,配备冷库、专用运输车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临时集中收贮收集网点和其他零星病死畜禽,形成全覆盖、全收集的收集体系。
(三)科学建设处理中心。以县市区财政投资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时接收、处理收集中心的病死畜禽。处理中心的设计处理能力要高于辐射区域内日常病死畜禽的数量,要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达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选址和防疫、环保设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建设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县市区收集中心实现直接对接。支持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跨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收集中心。
(四)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按照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总体要求,依靠乡镇和村组干部宣传发动,依托收集网点和村组干部、养殖户及时发现病死畜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形成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收集信息网络。要采取公布收集服务电话、印发公开信、利用媒体宣传等多种措施,让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的方式方法家喻户晓。要建立“报告──收集──运输──集中贮存──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流程,方便、快捷、高效、安全处理病死畜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对自行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严格按照补助标准落实到位;对接受委托集中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单位,要一并纳入申报补贴的范围,合理分配国家补助资金,逐一兑现到位。各地可参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类制定除生猪以外的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二)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本级财政补助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农机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需要。财税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险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不予赔偿。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各环节监管职责,建立区域和部门联动机制。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执法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大力普及科学养殖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监督举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