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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成调规〔2022〕27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加强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景区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湖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审核景区经营者成本,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为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景区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景区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景区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景区建设投资应与服务提供量相适应;影响景区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价格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成本资料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和归集


第八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包括人员费用、公用支出、折旧及摊销费、财务费用。

第九条  人员费用是指景区经营者为维持景区正常运营,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条  公用支出指景区经营者为维持景区正常运营,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的公用费用。包括景区规划费、广告宣传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门票印制费、绿化维护费、其它相关费用等。

(一)景区规划费,指景区开发、升级或新建游览参观点的设计规划费。

(二)广告宣传费,指景区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

(三)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景区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维修、保护费用。

(四)维修费,指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进行的日常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五)票据印制费,指景区印制门票等相关票据发生的费用。

(六)绿化维护费,指景区投入的日常绿化维护费用。

(七)其他相关费用,指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财产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指景区经营管理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

(三)与旅游景点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旅游景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多景点的景区应按单项景点分别归集成本,与单项景点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直接计入,各景点共用成本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后计入,该比例可采用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五条  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景区所在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定员标准的,若实有人数没有超过定员标准的据实核定;若实有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二是没有规定定员标准的,按项目设计人数或景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实有人数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不低于5年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的乘积。

依据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的劳务费不得进入职工工资总额,也不得作为社会保障费的计提基数。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景区规划费采用待摊方式确定,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实际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实际发生额不低于20年进行分摊。如存在多项景区规划费用还应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该景区主营业务收入的15%。

第二十条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按其维护周期进行摊销。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固定资产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维修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

(三)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

(四)经过维修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其他公用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参考近3年变化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其中业务招待费,企业单位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该旅游景点营业收入的5‰;事业单位不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超出的予以核减,未超出的不核增。财产保险费按受益期进行分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包含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六大类。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原值的5%确定。

文物、古建筑、珍贵名贵动植物、陈列品、艺术品,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但图书、档案当年开支可以计入成本。对于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以账目日期为准),不再计提。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费用中的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中其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的规定确定,贷款总额没有超过投资总额80%的,据实核定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额的8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景区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景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景区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设立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经营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九条 年接待游客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普通游客数、优惠游客数和免费游客数。对于优惠游客数在核定时应折算为标准游客人数,按相关规定,对旅行社等团购、网络订票的散客门票的优惠幅度不得超过20%,那么在折算标准游客数时最低不能低于0.8的系数。另外,对于新建或尚不成熟景区,由于知名度等原因造成游客数还不正常的景区,按以下原则核定:年接待游客数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游客数60%的,按60%核定;超过60%的据实核定。

第三十条 旅游景点门票单位定价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定价总成本=人员费用+公用支出+折旧及摊销费用+财务费用-冲减成本的收入

标准游客数=接待普通游客×1+接待优惠游客×(优惠票价÷全价票价)+免费游客数不含政策性免票游客数)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标准游客数

第三十一条  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景区定价总成本应等于各单项景点门票定价成本之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湖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序号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房屋及构筑物


1

营业用房

20-40

2

非营业用房

35-45

3

简易房

5-10

4

构筑物

10-25

通用设备


5

通讯设备

8-10

6

复印、打字设备

3-8

7

其他机器设备

10

8

电视机、冰箱

5

9

柜式空调器

5

10

窗式空调器

3

11

客车

8-10

12

小轿车

8

13

货车

12

14

摩托车

5

15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专用设备


16

供电系统设备

15-20

17

供热系统设备

11-18

18

中央空调设备

10-20

19

洗涤设备

5-10

20

维修设备

10

21

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6-10

22

电梯

10

23

相片冲印设备

8-10

24

团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25

音响设备

5

26

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

10

27

照相机

10

28

其他电器设备

5

29

高级乐器

10

30

游乐场设备

5-10

31

健身房设备

5-10

32

消防设备

6

33

架空客运索道

10-20

家具、用具、装具


34

营业用家具、用具、装具

5-8

35

办公用家具、用具、装具

10-20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