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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欠薪应急预警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宜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意见》(宜府办发[2004]104号)文件精神,设立欠薪应急资金。为规范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因企业主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由此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

  第三条欠薪应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欠薪应急资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五条欠薪应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企业主逃逸或用工主体消亡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由此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暂借付职工一至一个半月的生活费或返乡路途费;

  (二)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由此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暂借付职工的生活费或路途费;

  (三)经批准的其他应急暂借付费用。

  第六条欠薪应急资金的暂借付额度最高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借付。

  第七条欠薪应急资金的审批程序。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见附件1);应急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3),作为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暂借资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人设置分户明细账,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回收。

  第九条欠薪应急资金一般应百分之百保全,但确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在年终决算前,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暂借付应急资金原始签收单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见附件2),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

  第十条欠薪应急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单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欠薪应急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欠薪案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申报审批表

  2、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核销审批表

  3、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申领签收单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