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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价调〔2024〕93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实施价格监测的固定调查点单位。信息员,是指定点单位指定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聘用)负责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的境内自然人。

第四条  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相符、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建设规划、业务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选定、变更和调整,以及定点单位标志牌制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做好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选定、变更、调整及定点单位标志牌的发放、回收等工作,无偿向定点单位提供价格政策咨询、采报价技术支持、同行业价格水平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定点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较为齐全;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

(三)具备设立本单位信息员岗位条件,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

(五)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送手段;

(六)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 定点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派员免费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二)依法获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监测到的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价格数据信息;

(三)免费领取定点单位标志牌;

(四)依法享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五)按规定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作补助经费,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依法享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定点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备至少一名信息员负责价格监测数据采报工作,[刘1] 保持信息员相对稳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告价格监测相关数据;

(二)健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人审核,完善价格监测流程,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台账,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查巡视、应急监测预警等工作,当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定点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信息员姓名、联系方式,所监测的经营品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五)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有关经济运行数据等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息员管理

第十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备必要的采报价技能;

(三)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信息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

(二)享有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采报价技术支持;

(三)按规定领取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劳务报酬;

(四)依法获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监测到的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价格数据信息;

(五)依法享有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六)依法享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息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熟练掌握本岗位所承担采价项目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采报价和价格调查巡视、应急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做好定点单位或独立价格监测台账登记;

(三)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员的选定和退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选定定点单位信息员或独立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信息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信息员信息登记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好信息员业务指导工作;

(三)信息员具备本岗位的采报价技能后,承担价格监测数据采报等相关工作;

(四)因定点单位调整或信息员离岗等客观原因,信息员不再负责价格监测采报价任务的,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信息员退出变更工作。

第四章 激励与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为鼓励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刘2]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根据定点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报送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助。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和信息员必须遵守以下信息安全与保密规定:

(一)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价格监测信息不被泄露;

(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监测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定点单位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当定点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定点单位变更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求调整:

(一)定点监测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不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且拒不改正的;

(三)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条件,无法继续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

(四)长期不能指派价格监测信息员负责收集和上报监测价格数据,且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巡查、监测预警等价格监测工作的;

(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七条 定点单位的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预期效果;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定点单位若不能履行义务或报送信息不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定点单位和信息员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和《广西价格监测工作采价员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登记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信息员信息登记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样式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地址邮编

经营范围

所承担价格

监测任务

经营场所面积

网络及报价设备

   

单位法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设区市发展

改革委意见

                                         

(盖章)

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意见

     

(盖章)



附 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

价格监测信息员信息登记表


采价单位

 

移动电话

所承担的

价格监测

任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意见

                

   (盖章)


附 件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样式



     








       制作规格:400mm×500mm,25mm

       左右厚平板(包铜);字体颜色为红色


基于基层减负删掉AB

基于基层减负,删除考核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