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九府厅发〔2015〕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11号规定,1.将第一大点修改为:“一、工作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对病死畜禽采取‘全市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方法,在修水县建设一个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鼓励县(市、区)建设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在乡镇配套建设或依托规模养殖场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全市病死畜禽统一由修水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病死畜禽处置难、乱丢弃、非法流入市场等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中第1小点修改为:“(一)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1.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完善,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结合当前生猪生产新形势、借鉴其它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营现状、市场需求和我市畜禽饲养实际,在我市唯一一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修水县建成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1个,鼓励县(市、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全市病死畜禽统一由修水县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集中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10吨/天(应急处理能力20-25吨/天)、占地面积约15亩,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根据养殖规模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场和区域性转运中心建设坚持企业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行机制。病死畜禽收集由企业配备专业封闭式运输车辆,到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和各收集暂存点进行装运。所在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督促处理场将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3.将第三大点第(二)点中第3小点修改为:“(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3.建立病死畜禽集中装运制度。各暂存点收集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时向转运中心或处理场报告,转运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暂存点,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确认等必备程序后,方可装运移至转运中心;转运中心收集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时向集中处理场报告,处理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转运中心,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确认等必备程序后,方可装运移至转运处理场;未建区域性转运中心的,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确认等必备程序后,可直接从暂存点送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场。”

4. 将第三大点第(二)点中第5小点修改为:“(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5.建立月报审核制度。处理场、转运中心及暂存点在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时,要完善手续,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单,对原始数据分类统计、管理,每月底将当月统计报表交由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农业、财政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对病死畜禽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病死畜禽处置难、乱丢弃、非法流入市场等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引导社会资本、依托相关企业建立现代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在规模养殖场、各乡镇(场)建成一批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构建养殖场(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场与政府部门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监管、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六有、全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即有专业机构监管、有专门企业处置、有专业人员从业、有专属车辆运输、有专项经费保障、有全社会共同监督,实现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完善,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结合我市各地畜禽饲养实际,在修水、瑞昌、都昌先行试点建设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场建设分步实施, 2015年在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修水县率先试点。每个集中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5-10吨/天(应急处理能力20吨/天)、占地面积约15亩。处理场建设坚持企业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行机制。病死畜禽收集由企业配备专业封闭式运输车辆,到各收集暂存点进行装运。所在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督促处理场将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2.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网络体系。做好集中收集暂存点的规划建设工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网点。各县(市、区)收集暂存点的数量、规模、位置应结合畜禽的饲养量和饲养地而定,具备通路、通水、通电、消毒和便于监控、管理等条件,并配备冷藏收贮设施。明确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企业为收集暂存点的建设、使用、管理主体,市、县(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

1.建立病死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场)印制乡村监管责任人及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责任人服务联系卡,发至辖区各养殖场(户),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辖区收集暂存点负责人报告,自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的规模养殖场出现病死畜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乡村监管责任人报告,按要求自行收集存放。

2.建立病死畜禽定点收集制度。集中收集暂存点接到病死畜禽报告后,必须6小时内安排收集员到现场了解死亡原因,认真填写详细信息并拍下影像资料,经过养殖户(屠宰点)、乡村监管责任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收集员四方签字确认(一式四份,养殖(屠宰)场(户)、暂存点、乡村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各执一份),方可运至暂存点冷藏。保险公司人员现场确认的是参保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3.建立病死畜禽集中装运制度。各暂存点收集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时,向集中处理场报告,处理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暂存点,经暂存点管理人员、乡村监管责任人、处理场工作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运移至处理场。

4.建立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场监督机制。落实处理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建立接收暂存点病死畜禽数量台账和日处理台账以及无害化处理副产品生产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汇报收集和处理病死畜禽工作情况。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处理场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

5.建立月报审核制度。处理场及暂存点在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时,要完善手续,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单,对原始数据分类统计、管理,每月底将当月统计报表交由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到县、市农业、财政部门。

(三)强化长效监管能力建设。

1.进一步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部门职责。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农业、发改、公安、财政、保监、食药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违法处理病死畜禽的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扶持资金;保监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赔付相结合的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食品加工、销售环节的病死畜禽产品案件;环保部门负责相关环评审批工作。完善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2.推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以动物追溯标识为载体,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快建立畜禽养殖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场(户)、屠宰场点基本信息、监管责任人信息、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全程可追溯和监管。对未按要求实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的畜禽养殖场,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3.建立健全联动联查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监管领域,建立巡查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抛弃、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四)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奖补政策。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补助标准为按照验收确定的日处理能力每吨50万元已纳入省级财政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形式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选定投资运行管理企业。乡村收集暂存点建设补助由市县财政按照各50%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20万元。乡村收集暂存点建设采取企业投资兴建、养殖场自建等多种形式,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冷库(柜)、监控、电源、消毒器械、运输车辆等设备要齐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县乡政府要在项目建设用地、用电、用水、规费上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政策扶持。

2.病死畜禽处理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政策执行,补助标准为每头80元处理费用,按照“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费用直接补助给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象。由运行管理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各级财政下拨的病死猪处理补助费用直补到企业。各地要落实好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大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的投入,要统筹兼顾好其它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确保所有病死畜禽能够全部实行无害化处理。因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扑杀的畜禽须实行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3.充分运用好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积极落实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补助政策,鼓励引导养殖户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全部投保,原则上做到全覆盖。有关生猪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成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担任。细化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一支专业监督管理队伍,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考核。制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建立常态化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把各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绩效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将从严问责。

(三)加大财力支持,完善联动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将育肥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等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广泛宣传,增强养殖户的保险意识,实现政府出钱、养殖户得实惠。理赔程序上要将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有权不赔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理赔明细,及时落实赔付款项,真正做到保险与无害化处理上的联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明白纸、手册等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户)培训力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要求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责任书,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意识,自觉做到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五不一处理”的要求,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市公共卫生和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2015年11月10日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 日期:2015-11-10 有效范围: 江西 九江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