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07)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不断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决温饱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其他惠农扶贫政策,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移民收入,解决好水库移民温饱和长远生计问题,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2.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国家移民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发挥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使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提高,为今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实施各项政策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移民监督。
4.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实施移民后期政策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生活改善。
5.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政策,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三)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0年,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解决3万移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2万移民人口的上学难问题、3.5万移民人口的行路难问题、1.5万移民人口的就医难问题,实现90%以上的移民每户有一份稳产的农田、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耕地灌溉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通过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解决生态环境脆弱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达到当地居民生活平均水平。
2.中长期目标:到2026年,结合扶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妥善解决淹地不淹房人口、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历史久远无法核定的水库移民以及确已动迁、未建成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巩固和提高低收入移民的温饱水平,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移民人均纯收入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全面实现小康。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按市对各区市县最终核定的现状人口核定。2007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的数量按水库移民动迁安置规划的人口确定。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对于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人口,原则上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对于除原迁人口以外的其他现状移民人口,原则上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对未满18周岁的移民孤儿、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人口,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五)资金管理使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通过省财政支农专户拨付到我市。市财政局、市移民办公室根据中央与省资金拨付情况,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各区市县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局支农资金专户。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三、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核定登记扶持人口。各区市县政府按照《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人口核定办法,移民部门负责具体登记事项,公安部门负责查验户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提供真实情况,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登记表经户主签字、登记人员认可,在乡(镇)、村张榜公示5天,确认无异议后,由乡(镇)汇总报县级移民机构审核,审核后进行第二次公示。要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期内群众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公开。两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县汇总,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二)讨论确定扶持方式。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和人数核定后,由乡(镇)政府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讨论确定扶持方式,要充分听取移民群众和移民村组原住村民意见,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按季度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整合其他惠农政策,捆绑后期扶持资金,合理确定项目。项目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具体方式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地原住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三)编制扶持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600元以内)和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600元以外),每5年编制一次。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围绕落实“十一五”规划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并与本地区已有的各个专项规划做好衔接。要根据当时移民生产生活状况,适时确定新的目标,突出新的工作重点。两个规划要按照核定的移民人数和经移民及移民村组群众讨论确定的扶持方式、扶持项目,以区市县为单位,以自然村为单元编制,区市县、先导区平衡、汇总后形成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市政府初核,由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批准。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不予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四)兑现扶持资金。依据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兑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批复,全面展开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兑现工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四、统筹兼顾,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实行区市县和各先导区级领导包乡(镇)、区市县部门包村制度,建立健全乡(镇)、村联络员工作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始终,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水库移民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配合移民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要抽调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经培训后组成工作组,深入移民村组,认真搞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政策涉及到哪里、宣传解释跟到哪里,让移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统筹协调安排,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对于小型库移民的扶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积极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农村移民存在的困难。对大中型水库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的扶持问题,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对仍然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要纳入有关规划,采取转移培训、生活救济或者实行低保政策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困难;对符合条件的居住在城镇的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中的困难家庭,要落实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并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移民优先安排再就业。对因水库自然灾害搬迁的移民、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和原住村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纳入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组织监督,切实严肃政策纪律。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切实维护移民政策的严肃性,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移民人数,核定移民身份,确保真实准确。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市监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要从组织、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小组,按照阶段目标开展督办工作,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完善应急机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协助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二是广泛收集掌握全市涉及水利工程移民的社情民意,做好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信息及社会面相关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预警报告工作;三是有针对性地深入重点区域,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做好重点部位的防范控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工作;四是督促各基层安全保卫部门和派出所落实重点防范控制措施等,同时,各区市县和先导区信访部门、移民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和交办、督办的工作,要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倾听群众呼声,及时掌握情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