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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承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拟出让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年工业产值、年税收等准入条件。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投资促进、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有关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利用、项目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

(三)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符合我市确定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布局。

(五)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

(六)符合本市“标准地”供应方式。

(七)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平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八)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期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九)除行业有特定要求的项目或零星不成片的工业用地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或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使用标准厂房。

第五条  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二)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三)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其中,首层层高不应低于6米,二层、三层层高不应低于4.5米,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低于4米。

(四)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上述第(三)、(四)对经认定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  实行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制度。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年度工业用地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用地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报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入审核意见后,方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入意见的,不得出让工业用地。

申请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条件的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年工业产值、年税收等准入审核意见。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图件。

(五)宗地区域评估结果领取告知单。

(六)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以及土地征收等手续时,可同步提出该部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初审,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类型、土地供应政策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拟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含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出让条件以及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等内容:

(一)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自治区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评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其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评估,但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评估。

(二)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对国家鼓励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搬迁技改或具有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行业许可或者行业资质、企业行业等级、企业从事产业年限、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年纳税额、年产值、达产要求、就业人数等。

(三)出让年限。鼓励采用弹性年期的方式供应,弹性年期可根据拟引进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企业生命周期、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布局等情况,在最高年限范围内合理确定。预拌商品混凝土(含预拌砂浆)产业用地使用年限为10—15年,使用期限届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续期一次,续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采用“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采用“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50年。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及特殊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限,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应当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

第十条  竞得人应当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当日与成交地块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简称履约保证协议),并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协议应当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竣工后年工业产值、项目竣工后年纳税额、项目退出等事项及其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受让人不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工业项目用地用途,对项目用地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转让不得影响工业项目的整体使用功能。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履约保证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受让人履行履约保证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让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书面催告受让人严格按照履约保证协议履行义务;经催告,受让人仍未履行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检查督促受让人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市辖县(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