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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纳。

收取配套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直接免收配套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高级中学、中职中专和大学的教育用房及配套设施;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三)军事设施用房;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

(五)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及公益性建设项目;

(七)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减免的项目。

第六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批准可以减免配套费:

(一)符合市政府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综合性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按政府议事规则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物价、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取、减免、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第八条 对擅自减免或不按要求收取、使用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9日发布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铁山区配套费的管理按照《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铁山区管理体制的意见》(黄发〔2008〕12号)执行。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