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农规〔202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质资源圃(库)建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原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规〔2024〕15 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种子储备与调剂工作。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配合本辖区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列入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每年种子储备计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审定、登记或认定,适宜海南省生态区内生产种植。救灾储备种子主要包括水稻、玉米、大豆、蔬菜等优势作物。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储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权或获得品种权人书面授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制定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数量、补助标准等;根据储备计划,网上征集承储申报单位。
(二)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
(三)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专账记载。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储备期满后,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保管、检验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种子质量检验合格、数量验收达合同要求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要调用省级储备种子的,由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调拨。
第十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原则上参照收储时的市场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严禁哄抬物价。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调出种子的承储单位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储备要求定期对承储单位及储备种子质量进行检查,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储备任务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的次月底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琼农规(2024)6号》规定,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切实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外的其它非主要农作物。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认定。对于多年前引进、已在海南辖区内繁殖推广的老品种,由市县级以上的农业部门作为申请主体自愿申请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本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部门,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实行专家临时聘任制度。省品审办根据申请认定的作物种类,从《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7-9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品审会主任确认,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认定会议专家共同推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邀请非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认定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属种类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品种测试指南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三)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五)一年生作物已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试验;多年生作物已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采果周期、多点的品种试验。
农业农村部调整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新目录后,省品审会应对本省品种认定作物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在申请认定前30日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品种试验报告;
(四)品种特征特性图片;
(五)属特殊类型品种的,应提供有效的特殊用途证明;
(六)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非转基因品种应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七)真实性承诺书。
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或2年采果周期以上、多点试验的品种进行品种认定初审时,除第十条(一)至(七)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DUS测试报告或品种现场评议意见;
(二)品种试验总结及配套栽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按照要求自行安排试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同意受理品种认定申请时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标准样品至指定资源库圃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转基因成分检测等。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或2年采果周期,试验设计采用对比法或者间比法排列。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3个。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作物情况,品种试验可以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其他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试验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品种认定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主栽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省品审办组织专家研究确认,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适时更换。
第十七条 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主测试,也可以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试验前30日内,报省品审办。省品审办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第十八条 品种转基因成分、品质、抗病抗逆性鉴定等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出具报告。品种试验、测试的鉴定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省品审办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品种田间考察,监督检查试验质量、评议品种表现、出具田间现场评议意见。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二十条 省品审办每年定期组织品种认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初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品种认定的专家与申请认定的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信息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审核。审核同意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编号、颁发证书。
认定编号格式为:琼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两位数。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认定意见、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五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二十六条 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认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开展,试验费用自行解决;品种认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规(2024)9号》规定,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该遗传材料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基因组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申请受理、监管工作。配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负责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保存、创新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确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
(三)种质资源圃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数量5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种质资源库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数量20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
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保证乔木、灌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藤本每份保存5-10株,草本每份保存15-20株。入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该保证以种子保存的每份资源5000粒(小粒,千粒重<100g)、1000粒(中粒,100g<千粒重<500g)、500粒(大粒,千粒重>500g),保存条件根据种子特性,包括超低温(-196℃)、低温低湿(-20℃,含水量<15%)、常低温(4℃,含水量50%左右)。以试管苗保存的每份资源20管以上,每管1个外植体,或每份10瓶以上,每瓶3-5个外植体,或每份5袋以上,每袋5-10个外植体,保存条件为常低温(16-18℃),常温(25℃)和特殊处理后超低温(-196℃)。
(四)具有5人(含)以上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及管理的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工作规范。
(六)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单位,应向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中央驻琼及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草本10年、木本科15年以上)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四)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
(五)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六)种质资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材料;
(七)种质资源圃田间管理或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技术规程);
(八)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重点收集保存:
(一)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野生种、野生近缘种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作物种质资源;
(二)引进的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含野生种、中间材料等);
(三)创制的优异农作物育种品种(系)和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典型的农家品种。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收集的种质资源档案,具备准确完整的产地、来源或亲本信息、生物学性状鉴定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当按照相应的描述规范和技术规程开展鉴定评价。主要鉴定内容包括:
(一)植物学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主要形态特征;
(二)生物学习性:生育期、物候期、生长结果习性等;
(三)品质特性:主要利用部位的外观、营养、风味、贮藏、加工等;
(四)经济性状:如:单株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等;
(五)抗病虫特性:对主要病虫害等生物胁迫的抗性;
(六)抗逆性:对旱、寒、盐碱等非生物胁迫的抗性;
(七)DNA指纹鉴定。
第十四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当按照相应农作物类型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提供数据。
已经成为国家圃(库)的,同时纳入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管理。优先从省级圃(库)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圃(库)。
第十五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提交的鉴定评价数据,应当具有同一地点2年或2个生育期(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
第十六条 种质资源的利用须向相应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提出利用申请,所申请种质资源只能用于科研、教学、生产等活动,不得直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申请利用者利用种质资源获得相关成果应当标注种质资源来源。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专家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擅自变更圃(库)地址或作物,且未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评估结果不符合确定条件,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
(三)两年不提交自查自评总结报告的。
第十八条 鼓励民众收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申请品种审定(认定)的单位(个人)应当将相关种质、信息送交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登记保存。
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当执行国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海南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确定申请表
附表
海南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确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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圃(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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圃(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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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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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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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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圃(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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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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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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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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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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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质资源库 □ 种质资源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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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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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等有关证明复印 □
2.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3.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 □
4.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
5.种质资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材料 □
6.种质资源圃田间管理或种质资源保存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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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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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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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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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个人)承诺所提交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可靠。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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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农业
农村局初
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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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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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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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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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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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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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规〔2024〕15 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全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市(县)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无害化处理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等。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种畜禽来源清楚,符合品种特征特性;
(五)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
(七)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母畜150头(匹)以上,公畜12头(匹)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3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3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家系数不少于30个。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家系数不少于30个。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包括濒危、濒临灭绝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和家系数量要求,由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某一品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判定为濒危:
(一)繁殖母畜总数量在100至1000头(只)之间或繁殖公畜总数量低于或等于20头(只)但高于5头(只)。
(二)该品种的种群总数量虽然略低于100头(只)但呈现出增加趋势,且纯种母畜的比例高于80%。
(三)该品种的种群总数量虽然略高于1000头(只)但呈现出减少趋势,且纯种母畜的比例低于80%。
濒临灭绝:某一品种繁殖母畜总数量低于100头(只)或繁殖公畜总数量低于或等于5头(只);或者该品种的种群总数量虽然略高于100头(只),但呈现出正在减少的趋势,且纯种母畜的比例低于80%。
第六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千米,保种群不得杂交。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按生态类群分,“椰林蜂”隔离区半径距离为3~5千米,“山地蜂”隔离区半径距离为6~8千米;
(三)保护区具备一定的群体规模,单品种资源保护数量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所保护的畜禽品种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四)有切实可行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有科学合理的配种留种制度、血统更新计划和动物防疫制度等。有保护区建设单位与保护区内养殖场(户)签订的保种协议;
(五)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
第七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有遗传材料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畜禽遗传材料制作、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
(三)有从事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从事畜禽遗传材料制作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四)保存单品种遗传材料数量和质量要求:
牛羊单品种冷冻精液保存3000剂以上,精液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公畜必须符合其品种标准,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3个。
牛羊单品种冷冻胚胎保存200枚以上,胚胎质量为A级;胚胎供体必须符合其品种标准,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供体公畜为特级,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3个。
其他畜禽冷冻精液、冷冻胚胎以及其他遗传材料(组织、细胞、基因物质等)的保存数量和质量由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五)有相应的保种计划和质量管理、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遗传材料制作、保存和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有完整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八条 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符合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要求。
第九条 从事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等有关证明复印件,根据申请主体、申请类型实际情况提供;
(三)按照第二章规定条件编写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暂未建立系谱、选育记录的需提供具体到村或养殖场(户)的种畜禽来源记录;
(五)保种场需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保护区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的文件(规划、公告)。
第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形成审验意见。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现场审验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笫十四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开展选种选配工作,确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
笫十七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笫十八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九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二十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涉及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或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保种场、保护区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基因库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畜禽遗传材料采集保存品种及数量;
(二)畜禽遗传材料制作质量检测情况;
(三)畜禽遗传材料供体疫病检测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保种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每年组织专家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效果进行评估,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种效果分良好、合格、较差3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连续两次省级保种效果评估为较差等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海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请表
附表
海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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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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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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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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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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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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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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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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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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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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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种场□ 保护区□ 基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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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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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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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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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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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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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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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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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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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母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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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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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等有关证明复印件(根据申请主体、申请类型实际情况提供)□
3.系谱、选育记录或种畜禽来源等有关证明材料□
4.保种场需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保护区需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的文件(规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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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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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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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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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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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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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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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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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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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须打印。
2.申请类型:在申请类型方格内打“√”。
3.保种场必须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4.资源名称:填写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的品种名称。
5.保护方式:填写活体、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
6.资源来源:指县域外引进、本地原产收集、本场自繁自育等方式。
7.规模:保种方式为活体的,必须分别填写公母畜禽数量和合计;其他保护方式的,在合计栏填写总数。
8.申请报告:根据申请类型,依照《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二章要求编写。
9.本表可复制、加页。
https://www.hainan.gov.cn/data/zfgb/2021/07/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