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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6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和印发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56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1997年以来发布的26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附:《予以废止的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予以废止的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5件)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4-10-29 有效范围: 云南 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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